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龙祥腾飞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4栋25楼2512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林,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白江智成电气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向阳路666号6栋1层。 经营者:王培彬,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龙祥腾飞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白江智成电气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龙祥腾飞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龙祥腾飞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上诉人成都龙祥腾飞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