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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21执428号

张肇燕、黄杏莲、张新明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肇燕;黄杏莲;张新明;张小芳;张小云;张小敏;罗杰祥;罗俊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21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张肇燕,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黄杏莲,女,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新明,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小芳,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小云,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小敏,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廷喜,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杰祥,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罗俊钟,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肇燕、黄杏莲、张新明、张小芳、张小云、张小敏依据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82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8民终15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罗杰祥、罗俊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75元及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杰祥健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依法应予冻结、划拨,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杰祥的银行存款(限额25894元)至本院标的款专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华海

审判员  卢昱成

审判员  廖培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卢军正

书记员  周泳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