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21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张肇燕,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黄杏莲,女,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新明,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小芳,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小云,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小敏,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廷喜,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杰祥,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罗俊钟,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肇燕、黄杏莲、张新明、张小芳、张小云、张小敏依据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82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8民终15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罗杰祥、罗俊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75元及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杰祥健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依法应予冻结、划拨,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杰祥的银行存款(限额25894元)至本院标的款专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华海
审判员 卢昱成
审判员 廖培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卢军正
书记员 周泳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