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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03执1971号之一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李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03执1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5532839441。

法定代表人:刘玉杰,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李国,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李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国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国名下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