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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124号

苏小丽申请执行袁军波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1-04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小丽;袁军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苏小丽,女,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袁军波,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卢氏县。苏小丽申请执行袁军波离婚一案,因被执行人袁军波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17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袁军波在平安银行的账户(账号:160042********),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袁军波财付通支付账号(账号:[email protected]),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