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279号
申请人:扬州振亚线缆有限公司,住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孙生亚。
被执行人:孟庆利,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振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庆利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扬州振亚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扬州振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1002执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灏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