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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802执2212号

张建文、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上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文;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上栅子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802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文,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上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上栅子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民,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建文与被执行人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上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人民币1.8113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18年5月26日以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督促履行告知书。

二、2018年5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3月6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8年6月2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3月30日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范海泉

审判员  傅东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