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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5673号

许苏玉、陈帮秀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许苏玉;陈帮秀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5673号 申请执行人许苏玉。 被执行人陈帮秀。 许苏玉申请执行陈帮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1068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陈帮秀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陈帮秀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帮秀名下位于xx区xx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属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许苏玉当面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0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雄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