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490号 罪犯杜小明,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赣0981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860.8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18年1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17/7、12;18/5、10)。另查明,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杜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小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