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2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金龙路**。
负责人:陈建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碧雯、刘健华,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万江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合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商贸城茂城路富华街**
法定代表人:林亚珠。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合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71行审402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合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缴纳罚款及加罚款共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合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广州合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的所属辖区街道办调查被执行人广州合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至今仍未收到回复。(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合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A×××××号、粤A×××××号、粤A×××××号、粤A×××××号、粤A×××××号、粤A×××××号的车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贰年。现因上述车辆实物下落不明,故本案无法对其进行评估、拍卖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林亚珠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28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佩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