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刑更55号罪犯张伟祥,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全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附带民事赔偿604824.9元。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赣中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147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表扬3次。已履行4千元(本次履行2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