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91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来彬,该局局长。 被
申请执行人:张新国,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以下简称高新区住建局)于2020年3月1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高新[2019]08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立案审查。我院受案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占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住建局认为张新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8月在石家庄高新区郄马镇东佐村南方向约500米处,东至房屋、南至东佐村集体土地、西至房屋、北至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东佐村集体土地1000平方米(1.5亩,占地时地类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第3项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00平方米(1.5亩)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0平方米(1.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000平方米(1.5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00平方米(1.5亩)土地退还给东佐村村委会;2、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0平方米(1.5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0000元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高新区收费管理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提交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作为证据对违法事实予以佐证。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新国在石家庄高新区郄马镇东佐村南方向约500米处,东至房屋、南至东佐村集体土地、西至房屋、北至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东佐村集体土地1000平方米建设房屋。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新国已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张新国占用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张新国自动履行了第三项罚款内容,故应不准予执行高新区住建局高新[2019]08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高新[2019]08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二、准予执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高新[2019]08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 三、不准予执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高新[2019]08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李立立
人民陪审员 成晓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