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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1825号

张俊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俊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825号 罪犯张俊福,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甬仑刑初字第8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俊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6000元),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以(2014)洪刑执字第53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于2017年7月20日以(2017)赣01刑更63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获得监狱新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赔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俊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俊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