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12执249号

杨宗杰与顾红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宗杰;顾红芳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2执249号

申请人:杨宗杰,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顾红芳,女,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宗杰与顾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顾红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个,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顾红芳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对其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沪0112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