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1844号
原告:刘芹云,女,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得才,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立维,男,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静,女,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权、史瑞,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芹云与被告赵立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芹云、被告赵立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芹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3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归还订金20000元及逾期归还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镇×××层带家院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格为386000元,原告于当天以现金和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订金20000元。嗣后,因该房屋性质为农村房屋,且被告无房屋及土地产权证,涉案房屋无法买卖,原被告之间所签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收取的20000元订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将第二条中归还利息损失变更为以“20000”元为基数。
被告赵立维辩称,以当时签订的协议为准,我手中没有协议,已经记不清楚当时协议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如下书面协议:甲方:赵立维320722198811××××乙方:刘芹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012××××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现甲方以叁拾捌万陆仟元整(386000.00)价格,卖给乙方2间3层带家院房屋一套。2019.3.30乙方以转账壹万(10000.00元)、现金壹万(10000.00元)的方式给甲方贰万元(20000.00)订金,剩下余款叁拾陆万陆仟元于5月1日之前交清。如乙方在5月1日之前没有交清余款,房屋买卖中止,乙方所交贰万(20000.00)订金,甲方不退还。此协议甲乙两房认真看完,没有异议,签字生效。甲方:赵立维乙方:刘芹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订金20000元。后因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属手续,被告方未提供,为此原告特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另查明,涉案土地和房屋未经建设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到案件审理时也无权属证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及建房协议书及本院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被告将涉案土地上的房产对外出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先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在相关部门未处理前,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芹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庆壮
书记员张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