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30执96号 柯香,住所地怀来县,联系方式159××××1199。 张立娟,所在地怀来县沙城镇瑞丽家园小区113栋东数第二家商铺,联系电话159××××3656。 申请人柯香与被执行人张立娟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730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2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3月1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3月19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3月2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立娟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30民初432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甲辰 执行员 包玉钢 执行员 王永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