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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81民初1626号

李玲霞与魏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玲霞;魏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81民初1626号

原告:李玲霞,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魏丽丽,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李玲霞诉被告魏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玲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2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本村村民李晓艳经中间人王广君介绍在被告的面食摊床打工,当时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满年的工资36,000.00元,原告便给被告打工干了一年,后来被告给付原告13,000.00元剩余23,0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辛苦干满一年后被告没有兑现,虽经多次索要无果,没办法只有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经审查,根据李玲霞提供的起诉状陈述和王广君证言等材料内容,李玲霞不能提供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李玲霞不能提供被告吕洪英的具体住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玲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退回原告李玲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玉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英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