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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281执1184号

钱有海、钱有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有海;钱有永;郑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281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钱有海,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乐平市。被执行人钱有永,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乐平市。被执行人郑桂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有海与被执行人钱有永、郑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双方确定,截止2018年5月30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9.9万元,现两被告要求在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余款69.9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清。若两被告上诉约定期限还款,则原告同意免除借款利息,否则要求被告从2018年6月6日起以逾期金额按月息1分计付利息,两被告表示同意。本案诉讼费1335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6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79元,由被告钱有永、郑桂英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钱有永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281执1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庆军

审判员  蒋建华

审判员  许生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保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