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5执6030号

张振飞、祁艳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振飞;祁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6030号申请执行人张振飞,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祁艳辉,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张振飞申请执行祁艳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祁艳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振飞于2019年3月11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祁艳辉银行存款24952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