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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456号

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炎;吴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稻香路**创业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78944988Q。

被执行人:张炎,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吴艳艳,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炎、吴艳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72元【其中向上述申请执行人支付停运损失4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徐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