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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02民再8号之1

王某、刘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6-19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02民再8号之1

原审

原告:王某,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

原告:刘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

被告:张某,男,汉族,现住吕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审原告王某、刘某与原审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晋11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晋1102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再审期间,原审原告王某、刘某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8)晋11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审原告王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 伟

审 判 员 白 斌

人民陪审员 郝继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