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02民再8号之1
原审
原告:王某,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
原告:刘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
被告:张某,男,汉族,现住吕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审原告王某、刘某与原审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晋11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晋1102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再审期间,原审原告王某、刘某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8)晋11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审原告王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 伟
审 判 员 白 斌
人民陪审员 郝继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