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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575号

高继业与张乃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继业;张乃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575号

原告:高继业,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乃瑞,男,汉族,农民。

原告高继业与被告张乃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继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被告张乃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继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借款发生之日起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7日被告因为缺少资金多次找原告借款,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据一枚。逾期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没钱还。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9月17日,被告张乃瑞自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时间。此款本息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乃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