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3370号
原告:苏广喜,男,住庆城县。
被告:王银娟,女,住镇原县。
被告:秦浩华,男,住镇原县。 原告苏广喜与被告王银娟、秦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苏广喜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广喜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苏广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苏广喜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
人民陪审员 吴文学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贺建超
书 记 员 单锐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