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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7民初3370号

苏广喜与王银娟、秦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广喜;王银娟;秦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3370号

原告:苏广喜,男,住庆城县。

被告:王银娟,女,住镇原县。

被告:秦浩华,男,住镇原县。 原告苏广喜与被告王银娟、秦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苏广喜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广喜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苏广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苏广喜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

人民陪审员  吴文学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贺建超

书 记 员  单锐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