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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82执5396号

黄陈与袁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陈;袁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682执5396号申请执行人黄陈,男,199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袁鑫,男,199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黄陈与被执行人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8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

一、被告袁鑫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陈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鑫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80元(未预交)。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2019年1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如皋市××街道××村调查,据被执行人奶奶反映被执行人长期未归,去向不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手续,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4、2019年1月10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袁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19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其本案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8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喻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