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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执493号之一

李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耀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鄂0302执493号之一李耀军:你与王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翠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履行(2017)鄂030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诉讼、执行费用。开户银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