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强清1号申请人中铁物贸矿产有限公司清算组。
申请人中铁物贸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矿产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为87263894.47元,经过清算审计报告显示,中铁矿产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2384868.23元,中铁矿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算组认为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法院裁定终结中铁矿产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清算组提交的清算组工作报告显示,中铁矿产公司已经出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形,且清算组亦未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铁物贸矿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 愚
审 判 员 徐 岩
审 判 员 任 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支延杰
书 记 员 王依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