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72证保4号
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财富大道**科技创业园****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444265。
法定代表人:王靖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强,重庆百君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华顺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65897787。代表人:苏容。
被
申请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里城墙**div>
法定代表人:王祖秀。
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保存在武汉海事局的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金源2011”轮在2011年9月26日在长江流域武汉水道锚地5号基地发生船舶碰撞的全部调查资料和事故责任认定资料(事故现场资料、船舶资料、对船员和其他证人的调查资料)等资料予以复制。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保存在武汉海事局的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金源2011”轮在2011年9月26日在长江流域武汉水道锚地5号基地发生船舶碰撞的全部调查资料和事故责任认定资料(事故现场资料、船舶资料、对船员和其他证人的调查资料)等资料予以复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9年4月16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杨洪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