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299号
原告:刘进强,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生文,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受理原告刘进强诉被告王生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连宏元
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
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季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