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15民初299号

刘进强与王生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进强;王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299号

原告:刘进强,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生文,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受理原告刘进强诉被告王生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连宏元

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

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季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