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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9民初99号

程玉兰高政川等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玉兰;高政萍;高政川;高政翔;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9民初99号

原告:程玉兰,女,汉族,1947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高政萍,女,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高政川,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高政翔,女,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航,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虹,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伟,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程玉兰、高政萍、高政川、高政翔诉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韦建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玉兰、高政萍、高政川、高政翔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航、余晓虹,被告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玉兰、高政萍、高政川、高政翔诉称:高运生与程玉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了高政萍、高政川、高政翔三名子女。高运生于2019年6月4日去世。高运生的父母均先于高运生去世。2017年10月25日,周伟向高运生借款12000元,并于当日向高运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高运生现金壹万贰仟元正(12000元)。收款人:周伟2017.10.25”。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到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有利息,直到本金还清为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伟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高运生的驾驶员。2017年7月份,高运生找我借钱,说周转一个月,刚好我收了房租,我背着我丈夫借给了他,高运生还出具的借条,我藏在家里。2017年10月份,高运生将12000元还给了我,他喊我把借条还给他,但我没有找到,他就让我写了收条,我没有写抬头,只写了我收到了1.2万元。借条两个字是高运生喊我写的。

经审理查明,高运生与程玉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了高政萍、高政川、高政翔三名子女。高运生于2019年6月4日去世。高运生的父母均先于高运生去世。2017年10月25日,周伟向高运生借款12000元,并于当日向高运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高运生现金壹万贰仟元正(12000元)。收款人:周伟2017.10.25”。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高运生借款12000元并出具相应的借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表明已收到相应款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高运生去世后,其享有的债权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故四原告作为其高运生在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向本院提起诉讼。四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故视无息借款,但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归还借款,借款方仍未归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本院收到诉状之日即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关于周伟称其出借12000给高运生,高运生向其出具借条的辩解意见,经法庭释明,周伟未在法庭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该借条,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并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则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相应的款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玉兰、高政萍、高政川、高政翔借款12000元。

二、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玉兰、高政萍、高政川、高政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未还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韦建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邓 敏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