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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91民初153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国粉、高国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8-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国粉;高国良;张伊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91民初153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已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国粉,女,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高国良,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

被告:张伊斌,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诉被告高国粉、高国良、张伊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起诉的被告高国粉、高国良、张伊斌,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被告高国粉、高国良、张伊斌,原告又不能补正被告明确的信息,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建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