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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7执101号

王德章、叶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德章;叶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7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章,男,194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叶春华,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章与被执行人叶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德章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727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杰辉

审判员  李华生

审判员  古慧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