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6民初439号
原告:肖勇,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被告:李权华,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与被告李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李权华下落不明,原告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肖勇负担。
审 判 员 奉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钱小丽代理
书记员 欧格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