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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执保298号

沈丘县伟臣商砼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伟臣商砼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冬晓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4执保298号

申请人:沈丘县伟臣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新安集镇张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808249651。

法定代表人:倪小东,系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

法定代表人:王颖洲,系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朱冬晓,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人沈丘县伟臣商砼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冬晓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站成的银行存1722305元进行冻结。经查,发现被申请人有部分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4财保2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