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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2执64号之二

谢华兵、大悟县大新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华兵;大悟县大新供销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谢华兵,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大悟县大新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大悟县大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1810127390。

法定代表人:杨德保,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谢华兵与大悟县大新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大悟县大新供销合作社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谢华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922执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建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谈华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