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2371号被执行人关鹏飞,男,汉族,1993年10月10日出生。关于关鹏飞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刑初105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关鹏飞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系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者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楚九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