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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2执恢945号

向建红、罗周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建红;罗周平;黄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执恢945号 申请执行人向建红,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罗周平,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 被执行人黄琪,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仁寿县人,住仁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29日恢复执行向建红与罗周平、黄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290000元、案件受理费等合计82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35000元。不足部分,向建红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川14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