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执恢945号 申请执行人向建红,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罗周平,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 被执行人黄琪,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仁寿县人,住仁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29日恢复执行向建红与罗周平、黄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290000元、案件受理费等合计82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35000元。不足部分,向建红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川14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