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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1348号

潘国昌、唐彦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潘国昌;唐彦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348号

申请执行人:潘国昌,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唐彦超,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彦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国昌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唐彦超价值17749.65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银锋

书记员马锺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