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2民初802号
申请人: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67392812T,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软件科技产业园A8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宋育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江苏匠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N22MG7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国际商务大厦9楼9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宝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匠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匠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6万元的资产。申请人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匠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6万元的资产。保全期间不得有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嘉
书 记 员 陈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