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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5执1550号

张磊、杨加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磊;杨加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550号

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址:郸城县。

被执行人:杨加俊,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郸城县。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杨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355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杨加俊向偿还原告张磊借款共12万元及利息,2018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加俊阳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将杨加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11月19日、2019年2月18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李中辉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管理机关查询股权登记,向证券管理机构查询有价证券信息;4、2018年11月2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5、2019年3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上述执行活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展 新

审判员 付占军

审判员 王庆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