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574号 罪犯万成,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洪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101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万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赣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06月30日以(2015)洪刑执字第308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7年06月30日以(2017)赣01刑更522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