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民初12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12号德赛大厦。
负责人:范题,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松宁,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伦,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梁松顺,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被告梁松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松宁、被告梁松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诉称,卡一:2008年7月30日,被告梁松顺在原告处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并签名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被告在申请人处签名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62×××28),该卡出现透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从2008年9月8日开始,至今仍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卡二:2008年2月23日,被告梁松顺在原告处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并签名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签署并依约履行该协议。被告在申请人处签名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43×××61),该卡出现透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从2008年11月22日开始,至今仍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被告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下同),履行本协议。原告(原告)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使用指南》、《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须另行通知被告,如有需要,原告将在公告前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原告最新公告为准。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被告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截止到2018年4月27日,被告拖欠原告欠款本息(卡一)等共计55806.9元,其中2018年4月27日为本金17545.22元、利息37631.32元、其他费用630.36元(含滞纳金);被告拖欠原告欠款本息等(卡二)共计139.37元,其中本金36.91元、利息82.46元、其他费用20元(含扣收滞纳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卡一)欠款本息等共计55806.9元(暂计至2018年4月27日为本金17545.22元、利息37631.32元、其他费用630.36元(含滞纳金),2018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其他费用等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卡二)欠款本息等共计139.37元(暂计至2018年4月27日为本金36.91元、利息82.46元、其他费用20元(含扣收滞纳金),2018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其他费用等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标准计算)。
三、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被告辩称,有申请信用卡,有花钱,欠本金2000多,但是没有银行说的那么多,我计算是用了219000元,还了216700元。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并在主卡申请人处签名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2008年2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并在主卡申请人处签名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签署并依约履行该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主要约定:被告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下同),履行本协议。原告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使用指南》、《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须另行通知被告,如有需要,原告将在公告前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原告最新公告为准。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被告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收费标准约定:滞纳金双币种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美元或5元人民币。协议及章程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62×××47、43×××61),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2018年4月27日,被告信用卡卡号62×××47拖欠原告本金17545.22元、利息37631.32元、其他费用630.36元(含滞纳金),被告信用卡卡号43×××61拖欠原告本金36.91元、利息82.46元、其他费用20元(含扣收滞纳金)。另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6]11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欠款账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发出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是一种要约邀请的行为,被告填写了申请表,表示遵守合约的约定,是要约行为,同时,原告接受申请表予以承诺,合同即成立,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领取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后多次透支,却未按约偿还透支的金额,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标准计算。关于原告诉请违约金(滞纳金)的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第三条:“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的规定,且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显示其从2017年始未收取违约金(滞纳金),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违约金(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2018年4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滞纳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标准计算,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松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7545.22元、利息37631.32元、其他费用630.36元(含滞纳金),以及本金36.91元、利息82.46元、其他费用20元(含扣收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4月27日,之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综合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599元(原告已预交1199元),由被告梁松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金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闻慧
书记员张舒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