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执9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付志勇,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陈永平,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樟树市天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聂新根,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982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永平、江西省樟树市天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聂新根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永平所有的位于樟树市石油小区1-4层外的院子门楼(门亭)、大门、围墙等设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谢 辉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五日
书记员 严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