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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82执927号之二

付志勇与陈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志勇;陈永平;江西省樟树市天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聂新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执9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付志勇,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陈永平,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樟树市天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聂新根,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982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永平、江西省樟树市天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聂新根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永平所有的位于樟树市石油小区1-4层外的院子门楼(门亭)、大门、围墙等设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谢 辉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五日

书记员  严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