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72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船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东山街道龙跃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庆,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晓娟,女,山东中船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金海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天弋,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中船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船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受偿278396.3元。2019年3月30日山东中船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72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沈幼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