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民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铁锋区陈林海鲜干调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市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骙,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上诉人铁锋区陈林海鲜干调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马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3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3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铁锋区陈林海鲜干调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丹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李宏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