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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6执4868号之一

胡权武、陈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权武;陈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4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权武,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执行人:陈辉,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燕南莲花新村文明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0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租金1385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1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7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以司法专邮方式按身份证住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19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按当事人确认的地址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