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6民初1914号
原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鸿运大酒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柏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3J8PBL32。经营者:陈修梅。
被告: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汪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汪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汪海建,村主任。
原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鸿运大酒店(以下简称鸿运大酒店)与被告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汪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汪家坡村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运大酒店负责人陈修梅及被告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汪家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海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鸿运大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汪家坡村村委会支付餐饮费7596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06年至2007年期间,汪家坡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多次在陈修梅经营的鸿运大酒店以汪家坡村村委会的名义进行消费。2006年9月18日,时任汪家坡负责人的汪伟向鸿运大酒店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11月2日其又出具欠条一份,两份欠条共计欠款7596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汪家坡村村委会辩称,这个事是2006至2007年期间的了,那时候的村委欠的,我们现在也不是很清楚,村里的账目上没有这个账。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鸿运大酒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上载:今收到汪照勇转来欠鸿运饭店生活费条据5张,共计450元,另加15张单子1403元,共计1853元,汪家坡村汪伟,06年9月18日。并加盖了汪家坡村村委公章。2、欠条原件一份,上载:汪家坡村委共欠鸿运酒店款5743元,大写伍仟柒佰肆拾叁元,经手汪伟,07年11月2日。并加盖了汪家坡村村委公章。汪家坡村村委质证称,2006年到2007年时候汪伟在村里没有什么职务,从欠条上看是先盖章后写的字,章是村委的公章。
本院认为,被告虽辩称汪伟在当时没有在村委任职,但汪伟带人以汪家坡村委的名义在鸿运大酒店进行消费,出具欠条并加盖了汪家坡村委会的公章,被告亦未提交证据推翻该欠条,且对欠条上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两份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至2007年期间,汪家坡村村委会多次在陈修梅开办的鸿运大酒店进行消费。2006年9月18日经结算,汪家坡村村委会欠鸿运大酒店生活费1853元,2007年11月2日汪家坡村村委欠鸿运大酒店生活费5743元,由汪伟向鸿运大酒店出具欠条二份,并加盖了汪家坡村村委的公章。后鸿运大酒店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汪家坡村村委会在鸿运大酒店用餐,鸿运大酒店提供饮食服务,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汪家坡村村委会应及时支付相应的餐饮服务费用。现汪家坡村村委会欠鸿运大酒店餐饮费共计7596元,有加盖汪家坡村委公章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现鸿运大酒店要求汪家坡村村委会支付该餐饮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可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以年利率6%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汪家坡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鸿运大酒店餐饮服务费7596元及利息(以7596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汪家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