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1170号
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
法定代表人:张立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明,男,系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福,男,系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徐文献,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李海萍,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徐朝伟,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献、李海萍、徐朝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日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