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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24财保135号

顾兴旺、宋婷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5-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兴旺;宋婷婷;谢学宏;王振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24财保135号

申请人:顾兴旺,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申请人:宋婷婷,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

申请人:谢学宏,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

申请人:王振阳,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人顾兴旺、宋婷婷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振阳所有的,谢学宏驾驶的肇事车辆豫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担保金额为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保险单号为:1322203390094041455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兴旺、宋婷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振阳所有的肇事车辆豫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值500000元部分)。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顾兴旺、宋婷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国立

书记员钱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