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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4民初380号

于春华与李进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于春华;李进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4民初380号

原告:于春华,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李进芝,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滨滨,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春华与被告李进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2019年3月30日,于春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春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于春华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云

人民陪审员  梁惠英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