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4民初380号
原告:于春华,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李进芝,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滨滨,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春华与被告李进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2019年3月30日,于春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春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于春华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云
人民陪审员 梁惠英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