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435号 罪犯吴雷雷,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甬镇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雷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09月30日以(2015)洪刑执字第565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以(2017)赣01刑更594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雷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新表扬4次:(17/5、11月、18/5、10月)。另查明,该犯系因绑架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雷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雷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