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22执1350号

巩素霞、刘风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巩素霞;刘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巩素霞,女,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刘风祥,男,195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风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巩素霞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刘风祥价值112829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鹤亭

书记员崔维浩 搜索“”